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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319号
2001-10-06

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3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19号

现将《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予以公布。
总理 朱镕基

二00一年十月六日

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自1994年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至1993年底国务院(含政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行政法规进行全面清理以来,客观情况又发生了很矢变化。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国务院对截至2000年底现行行政法规共756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以及已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71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一)。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80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二)。
三、对1994年至2000年底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令废止的70件行政法规,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三)。
附件一 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71件)
附件二 国务院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规目录(80件)
附件三 1994年至2000年底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已明令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7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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